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25号
赵福社:
本院受理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贵雷诉你、南京盘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保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被告张保彬的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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