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081号
万立园、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一啄一饮物资有限公司、万立园、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立园、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9.49元及利息、复利(其中截至2023年3月8日的利息163,447.35元、复利13,178.62元,自2023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南京一啄一饮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万立园、张玲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90元,由被告万立园、张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94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