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445号
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徐森鑫: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徐森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3月8日的本金142354.12元、利息12772.33元、罚息9512.02元,复利1286.54元,本息共计165925.01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执行年利率17%,罚息基于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基于利息和逾期罚息为基数均按逾期执行利率25.5%计算);2.判令苏州朗铭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元;3.判令徐森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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