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434号
南京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涛与被告南京恒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露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正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装修延期违约金 36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多支付的10000元装修款,并按约定支付赔偿 金10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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