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223号
杨乐: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乐向原告支付案涉车辆购置尾款17000元及违约金2040元(暂算2022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实际以付清那天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判令被告杨乐向原告支付2022年剩余保费1892元;3.判令被告杨乐向原告支付3年GPS流量费1800元(2020年12月23日-2023年12月22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