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09号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盾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的原告公款161万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656582.6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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