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362号
爱喜寿喜(南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魏港生冷鲜肉经营部与被告爱喜寿喜(南京)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3000元货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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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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