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514号
蒋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8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蒋建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赔偿费99,50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501.6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2元,由蒋建福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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