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163号
吴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爱荣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爱荣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925元((110平方米*0.7/月/平方米*25月),2.请求被告以192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至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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