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74号
李云海:
本院受理原告卢渊与被告李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卢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房屋租金19500元;2.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支付违约金5820元(按照合同约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2月15日计算,滞纳金为20元/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