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35号
江苏大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虎诉江苏大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飞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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