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21号
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陈坚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区松陵镇恒昇汽车美容装潢店、陈坚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利息按每日0.5‰计算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逾期利息合计按月息3%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其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代偿款项2,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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