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77号
王兆洋:
本院受理原告吴恒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恒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兆洋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28日共计1066.4元);暂合计为31066.4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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