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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任志秋与被告广州叁文鱼家居有限公司、南京华墨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李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2-19364)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30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364号  

广州叁文鱼家居有限公司、南京华墨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李章超:

本院受理原告任志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任志秋与被告广州叁文鱼家居有限公司、南京华墨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的《活动专用销售单》于2023年3月15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叁文鱼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志秋退还货款2000元;三、被告广州叁文鱼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志秋支付违约金100元;四、被告南京华墨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广州叁文鱼家居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叁文鱼家居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任志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叁文鱼公司负担16元(被告华墨公司对其中的15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原告任志秋负担6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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