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409号
管经纬、李见婷、深圳市捷硕智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智云兴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智云兴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45,000元及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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