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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鹏飞与被告谢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9
浏览次数:32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925号    

谢飞:

本院受理原告周鹏飞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92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周鹏飞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周鹏飞于2023年8月8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鹏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鹏飞负担。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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