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890号
童朝阳、黄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方太玉诉被告童朝阳、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0417.4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1日,以290417.44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的标准计算到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15.4%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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