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400号
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理达诉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理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学员合同;2.判令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返还原告33,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 3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对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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