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564号
马进波:
本院受理原告郑伟诉被告马进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马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伟45,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进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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