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629号
周尚根(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305246016):
本院受理原告范晓濛诉被告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9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尚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范晓濛退还货款939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399.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尚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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