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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滕隽倩与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莎、李韵新、徐青海、罗永秋、南京绿松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按撤诉处理裁定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2
浏览次数:1,36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41号

徐青海(身份证号码320104195601061238)、

罗永秋(身份证号码320103195709240047)、

南京绿松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滕隽倩与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莎、李韵新和你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原告滕隽倩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因你三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向公告向你三人送达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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