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32号
南京京嘉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凤诉被告南京京嘉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南京伊而菲斯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京嘉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南京伊而菲斯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孟庆凤58,210元;二、被告南京京嘉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南京伊而菲斯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庆凤赔偿款174,530元;三、被告南京伊而菲斯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孟庆凤23,898元;四、被告南京伊而菲斯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孟庆凤赔偿款71,694元;五、驳回原告孟庆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60元,由被告南京京嘉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南京伊而菲斯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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