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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婷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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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499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梁婷诉你、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梁婷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签订的《长颈鹿美语培训合同》(合约编号为N-331-29473、N-331-35166、N-331-35167、N-331-35168、N-331-36330)解除;二、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婷返还培训费34,019元;三、驳回原告梁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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