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83号
石家庄深渡接轨科技有限公司、温在银、崔军书: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余款326,87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374元(每迟延一天按照合同价款0.5%计算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1日,共264天,计563,468.4元;但因迟延付款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款20%即85,374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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