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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深渡接轨科技有限公司、温在银、崔军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1,35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105民初14483 

石家庄深渡接轨科技有限公司、温在银、崔军书: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余款326,87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374元(每迟延一天按照合同价款0.5%计算自20229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61日,共264天,计563,468.4元;但因迟延付款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款20%85,374)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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