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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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胜男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1支付原告拖欠的2022年9月份工资6666元及10月份工资11600元;2、被告1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6088.06(7343.12元/月*9个月=66088.06元);3、被告1按照原告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共32686.3元;4、被告2对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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