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491号
南京永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天一与被告南京永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许天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决确认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41号宋都美域锦园第472号地下车位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车位的产权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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