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803号
吴家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郁小武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郁小武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9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571.7元(以货款本金9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原告催款日2022年0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0日起诉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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