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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相如与被告沈畅、南京市江宁区刘之涛玩具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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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226号

沈畅、南京市江宁区刘之涛玩具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相如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相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3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48452.94元、住院伙食补助:30元/天*19=570元、施救费50元、营养费30元/天*120天=1800元、护理费120元/天*19天+100元/天*101天=12380元、伤残赔偿金(28124+6421)*1.84*20*0.1=127125.6元、精神损失5000元、误工费: 4821.92*7=33753.46元 (按受伤前8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医药费、伙食补助、施救费合计49072.94元,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合计182559.06元,各被告应赔偿金额为:医药费18000+(490072.94-18000)*0.8=42858.35元,(182559.6-182000)*0.8+180000=18447.68元,合计42858.35+18447.68=223306.3元;2、鉴定费6500元由3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3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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