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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汪俊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产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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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38号

铜陵产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俊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铜陵产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俊支付30万元;二、驳回原告汪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汪俊负担936元,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1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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