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8714号
翁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魏峰诉你(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中关于储藏室的买卖约定;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储藏室的价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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