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890号
王盟、南京广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全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周全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人民币604.93元(以本金18,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算至2022年4月2日)。3.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款项暂计共为人民币19,104.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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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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