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831号
林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童朝海、彭树林诉你与史玉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童朝海、彭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原告童朝海、彭树林与林国新2020年9月11日签订的《木工班组协议》及《班组协议》;2.判令被告林国新退还原告童朝海、彭树林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3. 判令被告林国新支付原告童朝海、彭树林自2020年9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算至起诉日为15,062元);4.判令被告林国新支付原告童朝海、彭树林违约金人民币882,400元;5.判令被告林国新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6.判令被告史玉彬对被告林国新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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