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4376号
王小茂: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涵与被告王小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宇涵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共计人民币106,840元。二、驳回原告张宇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原告张宇涵负担500元,被告盛威负担221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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