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423号
章一凯、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明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范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一凯支付原告三文鱼货款51562元;2、判令章一凯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156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章一凯的上述全部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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