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995号
宋占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为其不当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被告应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删除其发布的与原告相关的不实信息,并以书面方式进行实名公开道歉,公开置顶道歉的时间为15个自然日(自公开置顶道歉信发布之日起计算)。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向被告维护名誉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102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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