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31号
苗天水: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益诉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叶潜军、苗天水、王德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13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凯益与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托管协议》;二、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凯益支付16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凯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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