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03号
裴善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德一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裴善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共计6313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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