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638号
南京日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寿千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雷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的2021年8月9月的工资24000元整。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在工作期间的正常报销款项3723元整。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因单位工作需要,在单位的授权下聘请摄影师拍摄作品的尾款1900元。4.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拖欠原告的6天调休工资,共计2400元。5.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个月(原告的月工资为12000元)共24000元。6.请求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2年11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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