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097号
赵言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童画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0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言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童画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96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童画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童画建材经营部负担67元、被告赵言虎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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