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959号
刘丽敏、张彤辉、南京上好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许远芳诉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许远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25,782元及利息损失165元(以25,7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基准利率3.85%,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共计25,9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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