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00号
刘鹏程、侯春华、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鹏程、侯春华、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运营管理协议书》;2、判令被告一回购原告持有的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60%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款=原告出资金额×[1+(20%×实际投资年限)](未满整年按实际天数计算),暂算至2022年8月15日为1014608.22元);3、判令被告一、三立即配合办理上海丹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商变更手续;4、判令被告二队股权回购、股权款支付及工商变更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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