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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华丽装饰品厂、荆夕坤、蒋建峰、姜爱军、江苏合发鑫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合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质证公告(23-433)
发布日期:2023-11-03
浏览次数:1,39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告

(2023)苏0105民初433号

蒋建峰、姜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华丽装饰品厂、荆夕坤、蒋建峰、姜爱军、江苏合发鑫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合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专项鉴定审计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五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组织质证谈话。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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