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4号
杜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赵长友、董文静诉被告杜凤英、赵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长友、董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凤英、赵威共同依法支付33万元股权转让款;2、判令被告杜凤英、赵威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8万元(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二款);3、判令被告杜凤英、赵威共同支付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尾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的四倍标准)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产生为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杜凤英、赵威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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