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316号
邬文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明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日之8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689元;2、支付2021年3月1日之8月1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4551.72元(22天)、节假日加班工资1883.72元(清明、五一、端午共计3天)。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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