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611号
倪进文:
本院受理原告蒋永卫与被告倪进文,第三人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位于南京市江心洲和景苑2005室的不动产权利人,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证书;2.判令第三人协助被告将位于南京市江心洲和景苑2005室的房屋不动产权利登记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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