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658号
黄芝妍:
本院受理原告朱海荣与被告黄芝妍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海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张晓晴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路48号14幢一单元1604室房屋由原告一人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继承人张晓晴名下银行存款由原告一人继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依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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