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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罗升企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简明辉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4
浏览次数:1,58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602号

简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罗升企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多发工资89,318.32元(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9日下午15时30分,即2024年5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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