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602号
简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罗升企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多发工资89,318.32元(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9日下午15时30分,即2024年5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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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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