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62号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香香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香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在租赁原告房屋期间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电源费、搬运费等5328.65元。支付拖欠原告从2022年7月16日至今共9个月,每个月5%的滞纳金2397.89元。共计人民币7726.5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庆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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