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94号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志军与被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志军支付2022年2月1日至3月8日期间的工资8,397.29元;二、内蒙古小尾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丁志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536元;三、驳回丁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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