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257号
吴德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样与被告汪为巨、徐克林、张善忠、甘家荣、吴德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78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22万元(具体金额等房产评估后明确);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2项、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06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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